科技奖励能够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发展进步,是世界各国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重要的科技战略。作为科技强国的美国,其科技奖励制度,有何特点,对于发展变革时期的我国有哪些参考呢?
国家奖与民间奖PK赛
美国的国家科技奖励开始于1959年设立的国家科学奖章。发展至今,包括国家科学奖章、国家技术与创新奖章、费米奖、总统青年科学家和工程师奖等各个联邦政府奖项(因通常由总统授奖而被称为各种“总统奖”)和劳伦斯奖、沃特曼奖等各部级机构奖项在内,美国的国家科技奖大约有10余项。相对而言,各州及地方政府设立的奖项影响力十分有限。
国外政府科技奖励侧重精神奖励,奖金低的奖项并不意味着奖项的知名度低。美国的政府科技奖有的没有奖金,或者奖金低。例如,美国“国家科学奖章”、“国家技术与创新奖章”都是没有奖金的;“劳伦斯奖”由能源部资助,获奖人能获得2万美元奖金;“费米奖”有5万美元奖金,但是如果有多人获奖则平分奖金;“总统卓越科学、数学和工程导师奖”每位获奖人能获得1万美元的奖金。
如果从奖励力度上比较,那国家队,就比社会队相差甚远。许多民间科技奖励的金额极为可观,例如戈登奖达到50万美元;2013年注册于美国的生命科学突破奖基金会所设立的生命科学突破奖的奖金,更是达到了300万美元,远超所有国家科技奖励的奖金规模。
在美国,很多“国字头”机构均为私人性质的民间科学机构,包括美国国家科学院(NAS)、国家工程院(NAE)、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等。这些机构同大量私人性质的学会、协会、基金会、企业、媒体一起,设立了规模庞大的社会奖项。最早的奖项甚至可以追溯到19世纪。由于蓬勃发展的民间力量,从奖项的数量上比较,美国全国性的自然科学学会就设立了超过3000项奖项,远超国家科技奖励的数量。
除了数量和奖金之外,就认可度而言,社会奖励也毫不逊色。尽管国家科技奖具有政府权威性,但由于许多美国民间机构本身在特定研究领域占据全球领先地位,这一学术权威地位带来的奖励影响力也毫不逊色。例如医学研究领域的“拉斯克奖”、计算机领域的“图灵奖”、地球科学领域的“维特勒森奖”、工程领域的“费里茨—鲁斯奖”,以及化学领域的“韦尔奇化学奖”和“亚当斯有机化学奖”等,在世界科学界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甚至被称为“领域诺贝尔奖”。
整体而言,美国的国家科技奖励在整个科技奖励体系中虽然重要,但仅是很小的一部分。社会奖项才是绝对的主体。
科技共同体深度参与
美国没有设立科技部或科技奖励办公室等统一机构,来管理所有的国家科技奖励。对于各“总统奖”,通常是白宫授权给不同机构来开展奖励的召集、评选工作。例如国家科学奖章委托给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开展;国家技术与创新奖章委托给商务部下属的专利与商标办公室开展;费米奖委托给美国能源部科学办公室开展;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除了委托给美国环保署化学安全与污染预防办公室管理外,更把评审小组的组织和评审过程的开展,委托给了美国化学学会绿色化学研究所这一社会组织。同时,美国各国家科技奖的提名,大都需要多位同行以个人名义推荐。
美国国家科技奖励的这一组织形式,也是与美国的科技管理体制相匹配的。政府并不直接掌握或控制大量的社会资源,因此提名工作甚至部分评审职能,都由学术共同体来履行,进而减轻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压力以及公平性、专业性方面的质疑。
国家奖辐射不同目标人群
同社会奖项的形态类似,美国不同的国家科技奖励之间也很少存在直接的上下级对应关系,并且奖励方向都存在极大差异。除国家科学奖章、国家技术与创新奖章两个综合性奖项外,总统青年科学家和工程师奖主要关注青年科技人员;费米奖关注核能研究;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关注绿色化学研究;联邦实验室卓越技术转化奖关注各国家实验室的成果转化项目;万尼瓦尔·布什奖则关注科技领域的杰出公共服务……美国不同国家科技奖项的目标人群存在的差异性,避免了奖励过于集中、奖励范围受限的弊端。
美国国家科技奖励的对象也大都是明确的个人或团体,基本不会出现类似我国的给“项目发奖”的形式。这是由于美国在私有制为主体的社会结构中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因而非常注重成果所有权的明确判定。而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则孕育于长期的公有制环境中,且重大成果往往是国家需求主导下的跨单位产物,因此更加习惯以项目作为奖励目标。